福清市股票配资 浙商证券: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22转债”2024年付息公告
发布日期:2024-07-31 15:06 点击次数:150
股票简称:浙商证券 股票代码:601878 编号:2024-036
转债代码:113060 转债简称:浙 22 转债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 22 转债”202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 年 6 月 13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 年 6 月 14 日
? 可转债兑息日: 2024 年 6 月 14 日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4 日发行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开始支付自 2023 年 6 月 14 日至 2024 年 6
(以下
月 13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元
面值发行
月 14 日至 2028 年 6 月 13 日
第五年 1.5%、第六年 2.0%
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股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
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 或“每年” )
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
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
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
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
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浙 22 转债” 初始转股价格:10.49 元/股; 因实施 2022 年半年度权益分
派转股价格由 10.49 元/股调整为 10.32 元/股;因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转股
价格由 10.32 元/股调整至 10.19 元/股。
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8 年 6 月 13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
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为 AAA。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
期间为:2023 年 6 月 14 日至 2024 年 6 月 13 日。本期债券票面利率 0.4%
(含税),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0.40 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4 年 6 月 1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浙 22 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
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发放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
足额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
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
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
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 0.40 元人民币(含税)。
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
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即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可转债
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0.4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五星路 201 号
联系部门: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李永梦
联系电话:0571-87901964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联系电话:0551-65161650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188 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